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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口及新能源车出口通关指南

二手车出口及新能源车出口通关指南


二手车指的是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No.1

《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

《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

《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No.2

出口条件

试点地区

第一批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山东省(济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陕西省(西安)、青岛市、厦门市共10省市率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第二批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西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大连市、宁波市共20个市州。


发布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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